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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雨辰与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栏目:案例解析时间:2024-10-10 20:30:58浏览:18收藏

原告:刘雨辰,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俊杰,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刘雨辰与被告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雨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英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俊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间线 
原告刘雨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共同就职于深圳雷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同事关系。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2850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汇入被告账户中,后被告偿还281000元,尚欠47500元至今未还。原告就职期间还向其他16名同事借款30多万元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唐俊杰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同事关系,共同就职于深圳雷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合计向被告转账21笔328500元,原告还款17笔合计281000元,尚欠475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俊杰向原告刘雨辰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为证。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下欠借款4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唐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雨辰借款47500元;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唐俊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明
人民陪审员  王晓国
人民陪审员  邱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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