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理
1个回答
xia***63.com2024-10-11 02:23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如果您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步骤:
协商:首先,您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补偿协议。如果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作出补偿决定。
行政复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您可以向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这通常涉及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您的不满之处,并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提起行政诉讼:同样根据第十四条,如果行政复议未能解决您的问题,或者您选择直接起诉,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您认为政府在房屋征收或补偿方面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法院进行裁决。
通过上述步骤,您可能获得以下结果:
协商成功: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您将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行政复议成功:如果复议机关认为拆迁补偿决定存在不当之处,可能会撤销或变更原决定,您将获得新的补偿决定。
行政诉讼胜诉:如果法院认为拆迁补偿决定违法,可能会撤销或变更原决定,您将获得新的补偿决定。
LFA小编建议建议您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先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xia***63.com2024-10-11 02:23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如果您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步骤:
协商:首先,您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补偿协议。如果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作出补偿决定。
行政复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您可以向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这通常涉及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您的不满之处,并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提起行政诉讼:同样根据第十四条,如果行政复议未能解决您的问题,或者您选择直接起诉,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您认为政府在房屋征收或补偿方面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法院进行裁决。
通过上述步骤,您可能获得以下结果:
协商成功: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您将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行政复议成功:如果复议机关认为拆迁补偿决定存在不当之处,可能会撤销或变更原决定,您将获得新的补偿决定。
行政诉讼胜诉:如果法院认为拆迁补偿决定违法,可能会撤销或变更原决定,您将获得新的补偿决定。
LFA小编建议建议您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先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