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x,男 石鹿公(交)行罚决字〔2024〕117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xxx乡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xxx乡xx村xxxx号,xx。
违法前科: 2020年11月18日,因足之韵足疗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被饶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0月02日20时47分许,张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鹿泉区xx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张xx现场呼气结果为55mg/100ml,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查,2019年12月29日,张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张xx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民警的查获证明、违法人张xx的供述、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第一次酒驾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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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16:01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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