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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石xx,男 行(城)行罚决字〔2024〕0353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1-02 12:58:31浏览:30收藏

违法行为人石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镇xx村xx街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镇xx村xx街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22日凌晨,在行唐县xx镇xx村村北地里,石xx用锯子锯了2棵杨树,其中锯倒的一棵石xx以20元的价格将其售卖,另外一棵因被石xx锯过的缘故,于7月30日断裂倒地。经行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7月30日倒地的杨树价格为32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行唐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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