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新(罗)市监处字〔2024〕18号
处罚主体名称:个体工商户
决定处罚文号:新(罗)市监处字〔2024〕18号
处罚事由: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经查明,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以11.4元/公斤的价格从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群菖农贸批发市场C区8-9号摊位的新会区和珍记农产品档购进4公斤山药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当日,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山药进行抽样、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2024年7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SC10103240145184JD1)(食品名称:山药 购进日期:2024-07-10,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罗)市监责改〔2024〕07291号】,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山药。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共4公斤的山药以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样的检测公司及顾客,经营额合计80元,扣除采购成本45.6元,获利合计34.4元,货值金额合计80元。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以提供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快速检测报告。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未有消费者来办理,召回数量为0公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29日被本局查获。
本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罗)市监告字〔2024〕1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4
处罚金额:80.00元
处罚机关: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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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6 10:01:05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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