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武xxx,男 隆公(隆)行罚决字〔2024〕1424号
违法行为人武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xxxxxxx村x组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隆化县xxxxxxx村人武xx在“闲鱼”互联网上发布虚构售卖苹果手机信息,该手机于2022年已经售卖。2024年9月21日承德市双桥区xxxx区居民王xx在网上看到武xx售卖手机信息后,通过添加武xx微信商讨手机售价后,王xx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武xx转账五百一十元,武xx接受王xx转账后将王xx联系方式拉黑删除,武xx骗取王xx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武xx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武xx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武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隆化县公安局送承德市隆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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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20:30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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