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xx,男 石鹿公(寺)行罚决字〔2024〕1168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xxx乡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xxx乡xxx村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22日至6月24日,两次收购曹xx盗窃电动车的电瓶,共计13块。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刘xx询问笔录、微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来源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泽州县山河镇凰南河山庄生态园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泽地税简罚〔2017〕64号
本文2024-10-10 18:23:07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33d4db227446c44b.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最新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