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xx,男 双桥(头)行罚决字〔2024〕072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xxxxxxxxxxx号楼x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07月11日,因信用卡诈骗,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查明:2024年08月14日02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小榛子沟果果烧烤对面,张xx与出租车司机陈xx因打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张xx对陈xx进行撕扯并将陈xx推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陈xx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双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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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14:29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68bceb1ce4964ab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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