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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李x,男 行(翟)行罚决字〔2024〕0322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9:33浏览:6收藏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乡xx村xx街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乡xx村xx街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30日晚17时、19时许,行唐县xx乡xx村村民李x三次拨打12345市长热线,举报公益环保类事件(无具体内容),并对12345电话员进行辱骂,扰乱了该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李x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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