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是否有权以卖方未履行合理管理青山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案涉萝卜在争议期间毁损、灭失的责任分担

青山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以尚未采收的农林产品作为标的物,主要盛行于西南及两广地区。这种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在价值上进行磋商,最终以双方均可接受的价格水平签订契约。标的物的风险与收益在买卖双方之间完成转换,对于盘活农业资源、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在青山买卖合同中,交易的标的一般按亩计价,价格不因青山的产量变化而改变,也不随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卖者根据青山的质和量定价,买者则需预测将来可能达到的标准定价。例如,在一些地区的青山买卖合同中,每亩青山的价格可能在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以萝卜为例,如全鹏樵与杜明义签订的《蔬菜买卖合同》,每亩白萝卜价格为 9200 元。这种交易模式使得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青山买卖合同的盛行,得益于其对农业资源的有效盘活。一方面,卖方多为当地农业生产大户,具有成熟种植经验,但在营销环节处于弱势。通过青山买卖,农户可以将前期投入的资金回收,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买方持有充裕资金及广阔销售渠道,愿意为后续盈利而冒险。双方的合作既能帮助农户解决资金问题,又能为商贩提供商机和技术支持,实现互利共赢。这种交易模式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格局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青山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对尚未采收的产品进行调查取证难
在青山买卖纠纷案件中,对尚未采收的产品进行调查取证确实面临诸多挑战。农作物生长周期的不确定性使得法院在选择调查取证时机时需格外谨慎。例如,若在农作物未成熟时进行取证,可能会影响产品品质和经济价值;而若错过最佳时机,标的物的生长形态又可能发生改变,影响事实认定。同时,调查方式的可行性也需充分考虑,不同的取证方式可能对农作物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当事人的意见也至关重要,他们对标的物的了解和诉求能为调查取证提供重要参考。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当事人可能对取证范围和方式提出合理建议,法院需综合各方因素作出科学决策。
(二)对卖方是否合理管理青山的事实认定难
- 在青山买卖纠纷中,主要证据缺失是认定卖方是否合理管理青山的一大难题。一方面,买方未参与标的物管理,难以收集证据;另一方面,要求卖方记录并留存所有管理过程证据确实过于严苛。而且,即使有部分管理证据,法院对管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与产品品质下降的因果关系的审查判断,仍需要证明方进一步举证。这就使得事实认定变得复杂而困难。
- 对农业专业性问题的判断同样棘手。以 “灰霉点” 为例,其习惯性含义在合同中往往未明确界定,而案涉萝卜卜身尾部黑点形成原因以及是否属于 “灰霉点” 等问题,超出了法院凭借一般生活经验法则所能判断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咨询农业专业部门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专业部门可以通过对土壤、气候、种植技术等多方面的分析,确定黑点的形成原因,进而判断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 “灰霉点” 概念。
(三)标的物在审理期间有毁损、灭失风险
当青山买卖纠纷发生时,标的物处于已成熟或接近成熟状态,这给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如萝卜的生长周期通常仅有 3 个月左右,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可能与萝卜生长周期相近,使得标的物在审理期间面临成熟采收的问题。若不及时采收,标的物可能出现空心、抽苔等现象,影响品质,甚至影响下一季蔬菜种植。而且,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在争议发生期间往往不愿处置标的物,以避免额外赔偿。因此,法院必须及时组织当事人采收并处置标的物,防止毁损、灭失,确保案件审理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季节性商品,保存价款,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
三、青山买卖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对卖方是否履行合理管理青山义务的认定
在青山买卖纠纷案件中,认定卖方是否履行合理管理青山义务至关重要。首先,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并参考农业专业部门意见是关键的一步。例如在潼南区的一起青山买卖纠纷案件中,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由买卖双方共同参与,在案涉萝卜地任意选点拔取萝卜并进行拍照,同步录音录像。经咨询农业专业部门,确定了案涉萝卜上的小黑点并非虫害或真菌造成,通常不影响萝卜品质和价格销售。
其次,参考种子公司对出售产品作出的跟踪记录也具有重要意义。如在一些案例中,卖方从特定种子公司购买种子,该公司对售出的种子均会跟踪记录。在约定的采收期届满前,种子公司对案涉农产品进行田间观察并记录其生长情况,为判断卖方管理义务的履行提供了有力依据。
再者,参考买卖双方在日常交流中对标的物品质的评价也不可或缺。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若买方曾认可案涉农产品是 “好产品”,则能证明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对标的物进行过考察并认可其品质。若之后又以品质不符合约定为由解除合同,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参考行业惯例也能为认定提供参考。以萝卜种植为例,当地其他种植户的证言表明,按照交易习惯,灰霉点是指烂萝卜或者烂叶子的情形,超期采收有可能会出现黑点。
最后,参考标的物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当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出现较大跌幅时,不能排除买方为规避市场价格风险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可能。综合这些因素,可以较为准确地认定卖方是否已履行合理管理和质量保证义务。
(二)标的物在争议期间毁损、灭失的预防及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青山买卖纠纷案件过程中,应积极采取减损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在实际案例中,如在已逾合同约定的买方接收标的物的最后期限后,经法院组织双方座谈,达成可由卖方售卖标的物的一致意见,以已出售部分的价款扣除相应处理成本费用后的剩余价款用以抵扣买方欠付的款项,这种处置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
对于买方怠于履行收货义务导致标的物贬值的责任认定,法律规定明确,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具体案件中,若卖方已作好了交付准备,如安装好清洗设备、多次通知买方接收等,而买方以种种理由拒收,则应由买方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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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3 11:01:48发表“同案同判”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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