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闫xx,男 海公(红旗)行罚决字〔2024〕1933号
违法行为人闫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xx镇xxxx委xx组 ,现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xx镇xxxx委xx组 ,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1日23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xxxx座xxxx房间,xx女为违法人闫xx联系,闫xx通过“打xx”方式进行违法活动,支付x资xxx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闫xx的供述和辩解,xx女的供述,支付x资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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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1-02 12:58:58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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