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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杨xxx,男 河公(刑城)行罚决字〔2024〕1612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4:50浏览:6收藏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9月26日,因6.10系列盗窃案,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移送起诉。 2022年05月24日,因4.11系列盗窃案,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 2023年11月13日,因石xx车内财物被盗案,被南皮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4年06月20日,因6.10系列盗窃案,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10月3日22时许,杨xx伙同郑xx自沧县窜至河间市区,携带改锥等作案工具在河间市区多个沿街门市实施盗窃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证人证言、杨xx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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