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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尹xxx,男 沧公(交)行罚决字〔2024〕0067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4:03浏览:4收藏

违法行为人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6月26日21时53分,尹xx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解放路与开元大道交叉口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询,尹xx曾于2020年06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被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执勤民警查扣经过、系统查询结果、酒精测试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州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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