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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温x,女 行(上)行罚决字〔2024〕0320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23:59浏览:4收藏

违法行为人温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村xx路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村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3月、04月期间,在行唐县xx镇xx石化斜对过xx台球厅内,李x、王xx、霍xx等人设置“捕鱼机”开设赌场,你受雇担任服务员,为赌客在赌博机上进行上下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霍xx、王xx、李x等人笔录材料,接处警视频,现场照片,微信交易流水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温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处罚前已对温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温x折抵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唐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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