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京顺人社综执罚字〔2024〕44号
处罚主体名称:北京恒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京顺人社综执罚字〔2024〕44号
处罚事由:2024年9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该单位涉嫌存在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监察员通过现场调查和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查明:2024年9月5日至9月8日期间,该单位招用丁纪鑫担任洗车工岗位,丁纪鑫出生于2010年5月5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未满16周岁,丁纪鑫工作期间涉及违法所得320.69元,符合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5日以下的情形,情况属实,该单位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丁纪鑫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20.69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4
处罚金额: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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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7 06:09:27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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