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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杨xx,男 海公(站前)行罚决字〔2024〕1935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1-02 12:57:42浏览:17收藏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蒙古族自治县x村x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小区xx栋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7日21时10分曹xx驾驶其车牌号为xxxxxx出租车在xx路北口西侧行驶经过人行横道前时,驾车撞到杨xx腿部,杨xx随后殴打曹xx。
以上事实有杨凤x的笔录、曹xx的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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