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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赵xx,男 行(城)行罚决字〔2024〕0319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27:05浏览:4收藏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小区,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01日17时许在行唐县xx镇xx南路xx宾馆对面,赵xx和何永x因纠纷发生口角,随后赵xx用拳头殴打何xx头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接处警视频、现场监控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唐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行唐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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