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候xx,男 肥公(辛)行罚决字〔2024〕0471号
违法行为人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x镇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x镇xx村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1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候xx到xx区xxx镇xxx村xx新区x号楼x单元xxx室找柳xx时,发现柳xx屋门没有开门,敲柳xx屋门没人开门,候xx就用一瓶自喷漆在柳xx屋门上喷上白色漆x离开现场。候xx的行为给柳xx造成了财物损失。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现场勘查部分、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候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送邯郸市肥乡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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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20:07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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