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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xxx,女 隆公(韩麻营)行罚决字〔2024〕1422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9:05浏览:2收藏

违法行为人王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9日晚19时许,在隆化县xxxxxx村大桥北公路上,王xx酒后驾车将路上行人撞伤,王xx为逃避法律责任找王xx顶替其开车,交警出警后在查处过程中,王xx谎称其驾车发生交警事故,王xx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正常执法办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隆化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隆化县公安局送承德市隆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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