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东方万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四)应急罚〔2024〕10号
处罚主体名称:四会市东方万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四)应急罚〔2024〕10号
处罚事由:2024 年7月17日,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安排,会同四会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股,对四会市东方万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涉嫌存在 1 处违法行为:熔铸车间使用天然气的熔炼炉的燃气总管有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二项,以上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决定给予四会市东方万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6
处罚金额:2.00万元
处罚机关:四会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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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8 06:03:29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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