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陈xxx,男 抚公(台)行罚决字〔2024〕0648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1日19时x在xxxxx村陈桂x家中,陈xx酒后与其姐陈xx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用脚踢碎两块窗户玻璃,又用右手打了陈xx脸部,造成陈xx左脸淤青。2024年10月2日6时x陈xx用电动三轮车堵到陈桂x家门口,造成陈桂x因无法通行而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xx的陈述和申辩、物证资料、当事人陈桂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送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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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18:19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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