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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高海阔福利液氮气厂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250650

栏目:行政处罚作者: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来源: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时间:2024-10-07 16:24:14浏览:6收藏

处罚主体名称:北京市天高海阔福利液氮气厂
决定处罚文号:250650
处罚事由:经查,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下西市村北京市天高海阔福利液氮气厂院内发现北京市天高海阔福利液氮气厂作为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可回收垃圾收入塑料袋内,未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北京市天高海阔福利液氮气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经查,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下西市村北京市天高海阔福利液氮气厂院内发现北京市天高海阔福利液氮气厂作为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可回收垃圾收入塑料袋内,未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已当场向当事人北京市天高海阔福利液氮气厂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顺北石槽镇责改字﹝2024﹞250650号),责令其在2024年9月30日11时00分前改正上述行为并接受复查。2024年9月30日11时23分经复查,当事人已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2024年9月30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北京市天高海阔福利液氮气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3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决定对北京市天高海阔福利液氮气厂给予人民币叁仟(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30
处罚金额:30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

本文来源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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