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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j***163.combij***163.com2024-10-07 02:02分类:法律知识浏览量:4

刑事拘留3日怎么算日期的时间

刑事拘留3日怎么算日期的时间

1个回答

  • xia***63.com2024-10-08 15:39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因此,刑事拘留的当天算羁押期限的第一天。


    如果一个人在星期一的早上被刑事拘留,那么星期一即为刑事拘留的第一天,星期二为第二天,星期三为第三天。公安机关应当在星期三结束之前,即星期四开始之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LFA小编建议如果您的亲友被刑事拘留,建议您尽快联系律师,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根据律师的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您可以向拘留所了解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已经被讯问、是否需要提供衣物和生活用品等。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2]《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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