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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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08 15:22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是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从收拘当日到次日算作一天。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某一天的任何时间被收拘,那么从这一天开始到第二天的同一时间段即算作拘留了一天。
因此,如果一个人在上午9点被收拘,那么从上午9点到次日上午9点算作拘留了一天。同样地,如果一个人在晚上11点被收拘,那么从晚上11点到次日晚上11点也计算为拘留了一天。
LFA小编建议在实践中,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会因不同地区或不同案件而有所差异。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涉及刑事拘留,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相关法条[1]《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xia***63.com2024-10-0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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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是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从收拘当日到次日算作一天。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某一天的任何时间被收拘,那么从这一天开始到第二天的同一时间段即算作拘留了一天。
因此,如果一个人在上午9点被收拘,那么从上午9点到次日上午9点算作拘留了一天。同样地,如果一个人在晚上11点被收拘,那么从晚上11点到次日晚上11点也计算为拘留了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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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1]《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