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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j***163.combij***163.com2024-10-07 14:40分类:法律知识浏览量:6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罪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罪

1个回答

  • xia***63.com2024-10-16 02:59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恶意透支信用卡罪的认定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包括主体资格、客观行为、主观故意以及行为后果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罪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此外,该主体应当是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而非信用卡的盗用者或冒用者。


    客观行为:持卡人需要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行为。这通常涉及到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但未按照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六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不还”的行为。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重要区别。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暂时无法偿还透支款项,但有还款意愿和计划;而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还款的意图,或者在透支后采取逃避还款的行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考虑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


    行为后果:恶意透支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如果行为人符合上述四个维度的条件,即主体资格合法、客观上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恶意透支的数额达到了法定标准,则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罪。


    LFA小编建议对于持卡人而言,应当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超出自身还款能力的透支行为。一旦出现透支情况,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制定还款计划,避免因恶意透支而触犯法律。对于银行而言,应当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恶意透支行为,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六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不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相关案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基于[刑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检索关键词,据此,为您推荐以下案例供参考:


    1.(2014)天刑初字第701号:周胜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2015)三中刑终字第00766号:张雨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3.(2018)青01刑申33号:申诉人余洋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4.(2020)青01刑申29号:赵丽信用卡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5.(2017)鄂07刑终60号:李友良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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