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数量标准是怎样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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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4 10:19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网络诽谤罪的数量标准并不是直接以诽谤行为的数量来定义的,而是根据诽谤行为的情节严重性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网络诽谤罪的数量标准主要取决于诽谤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造成的后果。如果诽谤信息被大量点击、浏览或转发,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就可能构成网络诽谤罪。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再次诽谤他人,也可能构成网络诽谤罪。
LFA小编建议如果您发现自己成为了网络诽谤的受害者,建议您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您是被指控为网络诽谤的行为人,建议您积极与律师沟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相关案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基于[网络诽谤、侮辱罪、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判例]作为检索关键词,据此,为您推荐以下案例供参考:
1.(2019)豫0411民初884号:李志飞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20)豫0411民初3026号:余某与郑州市某食品商行、汨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18)豫0411民初2733号:何沛与刘延生、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18)豫0411民初3018号:常远与河南大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17)川01刑终799号:潘敏峰、窦效嫘侮辱、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xia***63.com2024-10-1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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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数量标准并不是直接以诽谤行为的数量来定义的,而是根据诽谤行为的情节严重性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网络诽谤罪的数量标准主要取决于诽谤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造成的后果。如果诽谤信息被大量点击、浏览或转发,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就可能构成网络诽谤罪。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再次诽谤他人,也可能构成网络诽谤罪。
LFA小编建议如果您发现自己成为了网络诽谤的受害者,建议您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您是被指控为网络诽谤的行为人,建议您积极与律师沟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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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豫0411民初884号:李志飞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20)豫0411民初3026号:余某与郑州市某食品商行、汨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18)豫0411民初2733号:何沛与刘延生、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18)豫0411民初3018号:常远与河南大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17)川01刑终799号:潘敏峰、窦效嫘侮辱、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