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不能去哪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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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4 08:11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在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根据上述规定,取保候审人不能去的场所包括: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根据案件情况由执行机关决定);不得离开执行机关指定的居住地;不得进入可能干扰证人作证的场所;不得进入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场所;不得进入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场所。
LFA小编建议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如果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应当事先向执行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时,取保候审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的工作,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相关案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基于[请多维度详细回答:取保候审人不能去哪些场所]作为检索关键词,据此,为您推荐以下案例供参考:
1.(2016)皖02刑终113号:郑萍、程军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2015)镜刑初字第00322号:郑某、程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3.(2019)粤1322刑初926号:张文生受贿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4.(2019)湘0721刑初186号:龚爱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刑事判决书
xia***63.com2024-10-14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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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在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根据上述规定,取保候审人不能去的场所包括: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根据案件情况由执行机关决定);不得离开执行机关指定的居住地;不得进入可能干扰证人作证的场所;不得进入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场所;不得进入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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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皖02刑终113号:郑萍、程军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2015)镜刑初字第00322号:郑某、程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3.(2019)粤1322刑初926号:张文生受贿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4.(2019)湘0721刑初186号:龚爱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