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四个关键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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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2 12:27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内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主要包含以下四个关键点: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集资行为时,其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不是用于合法的投资、经营或其他正当用途。如果行为人确实有将集资款用于合法用途的意图,即使最终未能归还款项,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客观要件:行为人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这通常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他人投资或提供资金支持,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可能通过虚假宣传、伪造证明文件等方式,使投资者相信其投资项目具有高回报率,从而骗取集资款。
数额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当非法集资的金额达到“较大”的程度时,才构成犯罪。具体来说,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此外,如果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法律后果:一旦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相关案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基于[集资诈骗、非法占有、诈骗方法、数额较大、刑事责任主体]作为检索关键词,据此,为您推荐以下案例供参考:
1.(2019)豫刑申662号:0集资诈骗刑事通知书
2.(2016)粤1502刑初26号:林少玉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3.(2019)苏1181刑初697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建林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4.(2018)川01刑终831号:卫新丽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5.(2014)泰刑二终字第25号:孙某、刘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xia***63.com2024-10-12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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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内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主要包含以下四个关键点: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集资行为时,其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不是用于合法的投资、经营或其他正当用途。如果行为人确实有将集资款用于合法用途的意图,即使最终未能归还款项,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客观要件:行为人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这通常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他人投资或提供资金支持,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可能通过虚假宣传、伪造证明文件等方式,使投资者相信其投资项目具有高回报率,从而骗取集资款。
数额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当非法集资的金额达到“较大”的程度时,才构成犯罪。具体来说,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此外,如果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法律后果:一旦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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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豫刑申662号:0集资诈骗刑事通知书
2.(2016)粤1502刑初26号:林少玉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3.(2019)苏1181刑初697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建林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4.(2018)川01刑终831号:卫新丽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5.(2014)泰刑二终字第25号:孙某、刘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