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费要到几岁才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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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1 08:04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抚养费支付的具体期限,只是规定了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议确定,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这类子女,父母仍需承担抚养义务。
因此,孩子的抚养费通常会持续到子女成年(即满18周岁)为止,除非子女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期间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此时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需承担抚养义务。
LFA小编建议建议您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与对方协商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期限。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同时,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xia***63.com2024-10-1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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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抚养费支付的具体期限,只是规定了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议确定,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这类子女,父母仍需承担抚养义务。
因此,孩子的抚养费通常会持续到子女成年(即满18周岁)为止,除非子女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期间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此时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需承担抚养义务。
LFA小编建议建议您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与对方协商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期限。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同时,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