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过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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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1 03:52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如果工伤认定时效已经过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期限,即超过了一年的时间,那么职工可能无法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获得正式的工伤认定。但是,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工伤认定时效已经过了,职工应当尽快查明超过时效的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职工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超过时效的原因。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职工可能无法获得正式的工伤认定,但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LFA小编建议建议职工尽快查明超过时效的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职工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超过时效的原因。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并咨询LFA.CN认证律师的意见。
相关法条[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xia***63.com2024-10-11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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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伤认定时效已经过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期限,即超过了一年的时间,那么职工可能无法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获得正式的工伤认定。但是,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工伤认定时效已经过了,职工应当尽快查明超过时效的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职工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超过时效的原因。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职工可能无法获得正式的工伤认定,但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LFA小编建议建议职工尽快查明超过时效的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职工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超过时效的原因。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并咨询LFA.CN认证律师的意见。
相关法条[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