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调整吗?
开庭当日,小韩和房产经纪公司均按时出庭应诉,在庭后的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
对于小韩而言,作为房屋承租方,应积极履行己方义务,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出现延迟3天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况,属于违约在先,依法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对于房产经纪公司,虽然有要求小韩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但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过分高于小韩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给其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每天160.5元的滞纳金确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房产经纪公司表示同意退还小韩扣除的部分滞纳金400元,小韩表示同意后,本案调解结束。
违约金具有“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属性。约定违约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而非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违约行为而获利。在商事活动中,双方签订合同往往都会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约定违约金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结果,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并非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予以增加;若一方当事人恶意违约,又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转载自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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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21 21:43:52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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