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水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如何处理?黄
孙洪水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如何处理?黄如何争取房屋份额引发关注**
孙洪水与黄之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这起案件不仅牵动了双方当事人的心,也引发了广大网民对于共有物分割、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效力以及未取得审批手续建筑物的权益归属等问题的广泛关注。那么,孙洪水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到底该如何处理?黄又如何争取自己的房屋份额呢?
孙洪水与黄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与孙洪水的哥哥孙*共同卷入了一场关于房产份额的争夺战。故事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大练庄村同和街二十二条13号院(以下简称“13号院”)及其南侧的院落(以下简称“13号院南院”)。2010年4月,这三人在13号院内共同建造了3间东厢房,同时在13号院外路南侧另建了包括5间正房在内的院落。然而,随着2011年12月20日黄与孙洪水的离婚,这些房产的归属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孙洪水在法庭上辩称,建房时他与孙各出资50000余元,黄**的母亲黄也出资了10000余元,但这些出资实际上是黄向他们借的款,因此所建房屋应属黄所有。他还指出,黄在离婚时已放弃分割上述房屋,因此无权再要求分割。而孙*则称,他和孙洪水两家各出资大约50000余元共建房屋,且这些房屋是黄的母亲黄*张罗建造的,黄并未明确房屋的归属。此外,黄与孙洪水离婚时,协议约定建房产生的外债由孙洪水偿还,因此他认为黄**并未参与出资建造房屋。
第三人杜作为孙的妻子,也表达了她的看法。她表示,2010年4月建房时,黄积蓄不多,便让他们夫妇及孙洪水两家共同出资给她建房。而13号院内的3间东厢房则是黄自己出资所建,与他们无关。第三人黄芹则坚称,她分别向孙洪水和孙借款,在13号院内及南院建房,这些房产都是她的,黄**无权要求分割。
面对众说纷纭的情况,法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法院查明,2001年黄与孙洪水结婚后,搬入孙洪水家的13号院生活,当时院内有正房5间、西厢房3间。2004年杜与孙结婚后,两对夫妻陆续搬离13号院在外居住。2010年4月,黄、孙洪水、孙、杜、黄*5人在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在13号院内建东厢房3间,同时在13号院外路南侧建造了5间正房的新宅院。2011年12月20日,黄**与孙洪水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13号院房屋所有权归孙洪水所有,且因建房产生的欠款由孙洪水偿还。
针对黄要求确认13号院内3间东厢房及13号院南院5间正房30%份额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黄与孙洪水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13号院房屋所有权归孙洪水所有,且约定因2010年4月在13号院内外建房产生的欠款由孙洪水偿还。这一条款已明确表明黄放弃分割13号院房屋的权利。因此,对于黄要求确认13号院内3间东厢房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13号院南院建造的5间正房,由于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其合法性无法确定。因此,对于黄**要求确认此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基于法律的严谨性,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孙洪水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的处理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广大网民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它告诉我们,在涉及共有物分割、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效力以及未取得审批手续建筑物的权益归属等问题时,应依法行事、理性维权。同时,它也提醒我们,在签订离婚协议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时,应谨慎对待、认真考虑,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类似纠纷时,我们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2024-11-20 09:52:58发表“案例解析”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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