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如何合规标识?新变化详解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如何合规标识?新变化详解
在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应用日益广泛,从文本创作到图片生成,再到音视频制作,其身影无处不在。然而,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何有效标识这些由AI生成的内容,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防止误导和欺诈行为,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期,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的国家强制标准,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要求进行了全面升级。本文将基于这些新规,为您详细解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新变化,并提供合规建议。
一、新规亮点解析
1. 适用主体明确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成重点
新规明确将适用主体限定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一变化强调了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更严格的标识义务。相较于之前的法规,新规将“服务提供者”进一步细化,明确大模型开发、深度合成算法研发等技术支持者无需履行相应的标识义务,而面向用户的服务提供者则需严格遵循新规要求。这一规定有助于厘清不同主体间的责任边界,促进人工智能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客体扩大化:全面覆盖生成合成内容
新规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定义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全面覆盖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和深度合成算法生成的内容。这一规定解决了之前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应如何标识的争议,为不同类型的生成合成内容提供了统一的标识方法指引。
3. 标识方法具体化:显性标识与隐性标识双管齐下
新规在显性标识方面,对不同类型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划分,并给出了具体的标识要求。例如,对于图片和视频,新规要求显式标识的文字高度应不低于画面最短边长度的5%,且必须在视频起始画面添加显性标识。在隐性标识方面,新规将“内容隐式标识”改为自愿性义务,仅要求服务提供者按要求添加元数据隐式标识,并更新了元数据隐式标识的拓展字符格式。这一变化既降低了服务提供者的合规成本,又保障了用户权益。
4. 主体责任强化化:内容平台与应用分发平台担重任
新规创新性地将内容平台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分发平台纳入责任主体范畴,要求两者承担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审核义务。对于内容平台,新规要求其主动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并对含有隐式标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或疑似生成合成内容的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对于应用分发平台,新规要求其完善平台上架应用的审核标准,确保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应用及网络内容平台应用的合规性。
二、合规建议
1.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
- 用户协议: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标识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要求。同时,为避免用户需要无显性标识的内容,建议服务提供者通过用户协议将标识义务转移给用户并明确使用责任。
- 数据留存:如用户提供无显性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应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包括用户协议内容、用户请求及提供无显性标识内容的日志。
- 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
2. 网络内容平台服务提供者
- 主动审核: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
- 标识与提示:根据隐式标识、用户声明及检测到的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用户协议:在平台用户协议中获得用户对于修改上传内容元数据字符的授权,以避免著作权侵权等问题。
- 产品功能: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3. 互联网应用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
- 完善审核标准:按照新规及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完善平台上架应用的审核标准,特别关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应用及网络内容平台应用。
- 用户协议与功能设置:审核平台用户协议是否明确相关要求,并为用户设置功能开关等选项。
4. 用户
- 主动声明与标识:在三方平台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 禁止恶意行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2024-10-24 23:47:56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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