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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理解和区分具体行政行为?

栏目:律法实务时间:2024-11-21 10:04:32浏览:2收藏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理解和区分具体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一行为的核心在于其单方性和特定性,即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据国家行政法律,对特定对象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从法律性质上进一步阐释呢?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它涉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旨在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行政事实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行政事实行为则不以建立、变更或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如提供信息、建议或设置交通标志等。

在理解具体行政行为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其处理对象的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是其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抽象行政行为则是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安排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针对特定人的处理、针对特定时间段和区域内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以及针对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等。

此外,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其依据是国家行政法律,并以命令形式单方面设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这种命令服从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区别于民事行为以及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行政合同和其他行政协议行为。同时,具体行政行为还具有外部性,即它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实现行政职能的外部行为措施。如果行政机关的命令或指示没有直接影响外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那么它只能被视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

LFA小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在理解和区分具体行政行为时,我们需要关注其法律性质、处理对象的特定性、单方命令性质以及外部性特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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