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挖人”变“挖坑”,打工人该何去何从?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5万余元损失。
在杭州工作的小张工作能力突出、业绩出色,被北京某科技公司看中。3月5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小张,沟通招聘事宜。工作待遇优厚,小张决定“跳槽”,来到北京参加面试。
3月10日,小张收到科技公司聘用意向书。该意向书载明:恭喜您顺利通过我司面试,担任我司项目经理一职,请您确保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24年3月15日前来我司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
小张回复,同意入职。
3月14日,小张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前往北京,准备入职。
当小张按时到达新公司准备办理入职手续,却被当场告知公司不再需要项目经理岗位,请另寻工作。
小张起诉称,公司言而无信,特意辞去原工作,还没办理入职就被失业了。因此,要求科技公司赔偿一个半月工资损失5万元及因面试、入职而产生的交通费等1500元。
科技公司则表示,不录用小张合情合理,小张应自担风险和损失,目前小张未办理入职,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不同意赔偿。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用人单位虽然享有自主用人权,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但不得滥用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录而不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为要约,劳动者同意即为承诺。如果用人单位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以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作为录用条件后,未能及时通知劳动者取消录用,而且对不录用的理由也没有合理解释,造成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受损,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无故临时取消录用,不仅令公司承担了一笔额外的损失赔偿费用,还使得小张陷入两头落空“被动失业”的困境。
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设岗,如实披露招录要求和相关信息。对劳动者全面考察后,审慎作出录用决定,不得言而无信,随意反悔撤岗,做到诚信经营、诚信用工。
劳动者要树立证据留存意识,保留能够证明缔约过程、承诺约定以及损失花费的有效证据。当权利受损时,能够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真诚以待、相互成就,才能实现双方奔赴的良性发展。
转载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武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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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9 12:24:26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199353407d36d0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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