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什么?地役权法律百科详解及解决纠纷方法
地役权是什么?地役权法律百科详解及解决纠纷方法
地役权是什么?地役权,作为法律术语,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设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至第三百八十五条。其中,第三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第三百七十三条则指出,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详细列出了合同应包括的条款。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纠纷的解决方法多种多样。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协商是解决地役权纠纷最直接、最经济的方式。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可以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若调解仍未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没有经过行政处理程序,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地役权的种类多样,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例如,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消极地役权则是指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此外,还有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等分类。
地役权因多种原因而消灭,如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以及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LFA小编认为,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不动产的利用和效益提升。在地役权纠纷中,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必要时可寻求行政处理或司法途径。了解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和纠纷解决方法,对于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2024-11-27 11:17:57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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