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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货物被查后,如何解决托运人和货代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例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林芳来源: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3 19:34:24浏览:21收藏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中下旬,李某委托甲公司出运两个货柜的货物到利比亚,李某向甲公司的负责人马某披露全部货物信息。随后,A集装箱被查有烟花爆竹,B集装箱货物被查扣,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马某向李某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载明查获A集装箱中装有火药成分的物品,罚款船公司12万元。就处理A集装箱被海关查扣事宜,马某向李某索要预处理费、押金、知识产权侵权罚款、海关担保金等总计858800元。迫于马某扣留了此前李某通过甲公司出运的六个货柜,李某只能向马某支付了共计858800元。支付款项后事情仍未解决,马某依旧向李某索要款项,并仍未归还B集装箱,故李某找到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涉外团队寻求法律帮助,向履行交货义务所在地的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在代理律师有理有据的举证及法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达成和解一致,甲公司及马某同意返还李某35万元并返还B集装箱的货物,后续履行顺利进行。
律师认为

本案中,甲公司及马某从始至终未向李某出具海关罚款发票、船司罚金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向李某索要的费用确实处理本案案涉集装箱的合理费用,且始终未向李某提供B集装箱被查扣的证明文件。此外李某在委托出货前即将货物实际情况披露给甲公司及马某,甲公司及马某对货物被查扣的事宜有过错、负有责任。故马某向李某索要的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至少应当按比例承担过错责任。但考虑到甲公司及马某没有将收取的款项据为己有,而是确实将收取的款项全部交付给了上家货代公司的实际情况,故律师认为和解是上策。
本案承办法官耐心引导是双方能顺利和解的重要加持力量,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从追求总体公平到个案公平的不懈努力。
律师提示

货运代理人具有交付其取得的提单的合同义务,在没有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货运代理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提单,即便是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或与委托人有其他争议。如货主遇到货运代理人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扣留自己的提单,应及时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海事强制令的程序取回提单,切勿迫于提单被扣留的压力无条件向货运代理人支付款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转载自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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