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企业逃废债的常见形式有哪些,如何识别和防范?
逃废债,这一在法律上虽无明确定义但实则广泛存在的民事违约行为,正日益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大隐患。它特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或想方设法以各种借口推脱、故意制造和利用各种可乘之机否认、扣除债务的行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逃废债现象愈发严重,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市场中企业逃废债的常见形式有哪些?我们又该如何识别和防范呢?
逃废债在企业中表现形式多样,其中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便是一种常见的手段。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会选择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而债务则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未真正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则转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所有债务均由集团公司来承担。这种“大船搁浅,小船逃生”的策略,使得债权人难以追讨债务。
除了利用公司分立,企业还会通过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一些企业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低廉的租赁费,这些费用往往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不用说偿还欠款了。一旦原企业破产无法实现,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获得资金,但在转让过程中并不安排偿还贷款,从而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此外,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导致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而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极大地削弱了债权人的监管力度。
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也是企业常用的手段之一。经营者会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则只剩下一块牌子和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当债权人索债时,原企业往往已无力偿还。
低价出卖资产同样是企业逃废债的一种常见方式。企业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新公司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提供启动资金,另行选址建厂,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甚至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均得到利益,而债权部门则蒙受损失。
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也是企业逃废债的一种手段。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被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导致追债无门。
此外,企业还会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废债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带入新企业,或将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
不规范破产同样是企业逃废债的一种常见形式。出于局部利益,企业会借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前催债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破产不停产,不执行“关门走人,资产变现”的政策,原班人马、原有资产,一边搞破产,一边换块厂牌再生产,破产案件却无限期拖下去。此外,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由于相关部门内部操作,在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后,对债权的清偿已几乎无能为力。
企业还会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这种做法使得债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
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成为一些企业逃废债的契机。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贷款客户法人主体就消失,形成了事实上的“黑户”。即使明知其赖账,按目前各种规定,债权方也没有从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贷款。有些企业就钻这个空子,故意不参加年检,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下来之前,将有效资产处置一空,然后关门走人,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债权部门追贷无门。
更令人防不胜防的是,企业还会利用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逃废债。在经营困难或了解到债权部门要对其采取法律手段时,企业就策划由其能控制的关联企业或其它关系较好的债权人与其串通,自编自导自演一出诉讼把戏,原被告双方与法院协调配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致使其它法院无法重复查封。而企业仍会暗中继续使用该资产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打官司,使欠债企业的有效财产得以先行“合法”转移,导致其他债权部门债权落空。
LFA小编认为,企业逃废债的形式多种多样,且手段不断翻新。作为债权人,必须提高警惕,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对方企业的资质和信用状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对方企业的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在发现对方企业有逃废债迹象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如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遏制企业逃废债行为的发生。
本文2024-11-14 03:32:29发表“案例解析”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26cb47448363f1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