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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操作不当使婴儿呛奶致死?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张飞虎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21 09:58:58浏览:8收藏
一、相关事件

据媒体报道,陕西西安的李女士在34岁时迎来了她人生中的第一个孩子,由于孩子是早产儿,所以为了保全孩子的健康,她投入了近20万元进行保胎。此后,又为了确保孩子得到最佳照顾,李女士选择了天鹅到家服务平台,并花费了超过一万元聘请了一位“铂金”的月嫂。令人震惊的是,月嫂在服务的首日由于喂奶操作失误,导致孩子因呛奶而窒息,最终不幸去世。天鹅到家的客服部门也对此事件作出了回应,他们对这起不幸事件表示了深深遗憾,并承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客服部门表示愿意先行支付孩子的医疗费用,并退还李女士已经支付的所有服务费用。此外,他们还承诺将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金,以帮助减轻李女士的经济负担。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家政服务行业的关注和讨论。许多人呼吁家政服务公司需要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和管理,以确保客户和孩子的安全。同时,也期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加大对家政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行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家政行业是一个由家政服务企业、服务人员和雇主三方构成的服务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家政服务企业充当着将服务人员与雇主联系起来的桥梁,服务人员向雇主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帮助,雇主则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但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争议,其中一种常见争议涉及服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的损害以及责任归属问题。
1.家政公司的性质
像天鹅到家这样的家政服务平台,在现实中扮演何种角色?在法律中又是何种性质?实际上,在家政行业中,这些平台或服务公司有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每种模式也决定了它们在具体事件中所承担的角色及责任。
第一种是派遣制用工模式,在派遣制用工模式下,家政服务公司聘请服务人员,并将他们派往雇主家中提供服务,在此模式下,家政服务公司需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而第二种是中介式用工模式,也就是说,家政服务公司主要负责将服务人员与雇主进行匹配,它们不直接聘用服务人员,也不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直接监督。
(1)派遣制用工模式及责任划分
派遣制用工模式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这种雇佣方式,也被称作员工制,在这种模式中,家政服务人员被视作家政公司的正式职工,他们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受到劳动法规制的雇佣关系。雇主在需要家政服务时,应先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家政公司再根据雇主的具体需求,指派合适的员工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仅存在服务提供与服务接受的关系,雇主需向家政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而家政公司则负责向员工发放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等等,在这种制度下,家政公司负有对员工的管理职责,确保他们能够提供高标准的服务。
在派遣制这一家政服务模式中,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幸造成雇主或第三方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用工单位作为直接使用被派遣工作人员的主体,应当对其执行工作任务时的行为负责,如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派遣单位即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家政服务人员与所属的家政服务机构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家政服务公司在法律上负有代表其员工承担因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受害者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地补偿,同时也维护了家政服务行业的正常运行秩序。
同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例如派遣前未进行充分的岗位培训或者未能确保被派遣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质,那么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在于,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环境有直接的控制和监督权,因此应当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派遣关系的建立者,有责任确保其派遣的人员能够满足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并且在派遣过程中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它也应当为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家政服务人员在执行职责时有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在该机构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后,它有权向有过失的服务人员追索赔偿。这样的规定不仅为家政服务机构提供了一种保护,也对服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促使他们在提供服务时更加注意。
(2)中介式用工模式及责任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961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中介式用工模式是指用工单位充当中介者的角色,将供求双方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家政公司充当中介者,像桥梁一样将家政服务工作者与寻求服务的雇主联系起来。一旦家政服务公司了解到雇主的需求,他们会迅速匹配合适的家政服务工作者,并将匹配结果及时通知给双方。
在这种关系中,一旦家政服务工作者与雇主确立了明确的服务联系,支付薪酬的责任便直接转移到了雇主这边。若雇主是个人,家政服务工作者会根据雇主的具体需求提供相应的劳动服务,雇主则根据服务的性质和质量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家政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扮演的是提供合同签订机会的角色,家政服务工作者并不是家政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作为独立的个体直接与雇主建立服务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情况通常涉及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某些行为。比如,家政公司故意隐藏关键事实或提供不实信息,他们便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家政公司在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验证上没有进行严格的把关,导致虚假信息在平台上传播,这可能会触发企业的责任,或家政服务人员的技能水平未能达到预期,这同样可能使家政公司面临责任追究。因此,家政公司在未能充分监管和审查这些关键环节时,便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在这件事情上,如果月嫂存在过错,并且与婴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雇主可以根据家政公司的用工形式决定是向家政公司或月嫂或请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自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张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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