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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什么?如何依据它进行褒扬与抚恤?

栏目:律法实务时间:2024-12-09 19:14:32浏览:8收藏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什么?如何依据它进行褒扬与抚恤?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褒扬革命烈士及其家属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该条例旨在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维护烈士尊严荣誉,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最早于1980年4月29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该条例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和权限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根据条例,革命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其家属则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条例明确规定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以及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和优待政策。

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法律要求,《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经历了多次修订。最新的修订版本是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公布的,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在烈士的评定范围、评定机关、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完善的规定。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的褒扬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通过褒扬、纪念和保护烈士,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国家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逐步提高。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预算,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在具体实施上,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等。不符合直接发放烈士褒扬金条件的烈士遗属,则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如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等,还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总结来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褒扬革命烈士及其家属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它明确了革命烈士的评定标准、批准机关以及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政策。通过实施这一条例,国家不仅弘扬了烈士精神,还切实保障了烈士遗属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全社会崇尚烈士、缅怀烈士、学习烈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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