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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查取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栏目:律法实务时间:2024-10-27 12:12:06浏览:8收藏

民事调查取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公正与合理的基础。当面临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证据可能因各种原因难以自行收集。那么,民事调查取证具体有哪些规定呢?本文将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详细解读。

一、民事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负责提供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二、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这类证据通常涉及国家机关的档案,个人难以直接获取,需要法院依职权调取。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这些材料因涉及敏感信息,个人难以直接收集,且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如因地理位置、技术条件等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申请法院协助。

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需遵循以下程序:

  1. 提交书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2. 注意申请时限:根据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四、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

除当事人申请外,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依职权调查取证。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这类证据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法院需主动调查收集。

  2.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些程序事项虽不涉及实体争议,但对案件的审理进程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法院需依职权调查。

五、注意事项

  1. 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论是当事人自行收集还是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必须真实、合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证据的保密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 证据的及时提交: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LFA小编认为,民事调查取证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当事人和法院共同努力。当事人在遇到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法院则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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