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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怀集梁能美故意伤害罪案件如何处理及判决结果是什么?

栏目:案例解析时间:2024-11-22 01:00:09浏览:3收藏

广东肇庆怀集梁能美故意伤害罪案件如何处理及判决结果是什么?

广东肇庆怀集梁能美故意伤害一案,引发了广泛关注。那么,这起案件到底是如何处理的?判决结果又是什么呢?本文将结合相关判决书内容,为您详细解读。

广东肇庆怀集梁能美,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0年9月6日22时许,梁能美伙同他人窜到怀集县连麦镇上凤村委会高圳村土名叫“大浪垌”的矿口,与陈、陈等人因矿口纠纷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梁能美等人持散弹枪等器械将陈、陈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陈的伤情均属于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梁能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梁能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梁能美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在庭审过程中,梁能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持枪,但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同案人陈的供述、被害人陈、陈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证实梁能美有带枪支到案发现场,并有开枪的行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也证实,被害人陈、陈**均是被散弹枪射击致轻伤二级。因此,法院对梁能美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梁能美无视国家法律,因矿口纠纷问题而合伙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能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最终,根据梁能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能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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