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建福行贿案如何处理?行贿罪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详解
毕建福行贿案如何处理?行贿罪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详解
毕建福,一个曾因犯罪被判缓刑的企业主,在承包威海市某有限公司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再次触犯法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那么,毕建福行贿案究竟如何处理?这背后又涉及哪些行贿罪的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呢?
毕建福在承包公司后,为了拉近与乳山市某人民医院分管药品采购的副院长高某的关系,在2011年下半年和2012年春节前后,两次送给高某的姐姐共计2万元人民币。此外,为了从医院获取其销售药品使用量清单,他多次指使其妻子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给文登区中心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王某,共计19400元人民币;同时,还在乳山市区某饭店送给乳山某医院信息科主任陶某现金3600元人民币。这些行为,均被法院认定为行贿罪。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毕建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行贿罪。在庭审过程中,毕建福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职务证明等多项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毕建福在犯下此罪时,正处于前罪的缓刑考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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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1-21 20:35:36发表“案例解析”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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