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立法:为何急需?如何实施?
《垃圾短信立法:为何急需?如何实施?》
一、垃圾短信立法的解释及内涵
垃圾短信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主要包含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以及其他违反行业自律性规范的短信息。在中国,国内手机垃圾短信大致分五大类:欺诈型(多是骗取用户钱财,如中奖信息,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非法广告短信(如出售黑车、麻醉枪之类,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SP(短信业务提供商)违规群发(误导用户订制短信业务,发送号码多为SP接入代码,一般为四位数字)、诅咒型短信(多以让更多用户转发为目的而加以诅咒内容以威胁短信接收者按照其意愿来做出不自愿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电信条例》划定出9个标准来界定垃圾短信: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均可划归为垃圾短信。
垃圾短信立法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垃圾短信的发送、监管、处罚等一系列行为进行规范。这是因为垃圾短信带来了诸多危害,例如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人们有权维护自己的生活安静不受骚扰,而垃圾短信打破了这种安宁;垃圾短信也侵害了接受者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包括权利人进行通信的自由和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的自由,但垃圾短信的接收者往往无法拒绝,并且很多垃圾短信的发布者通过窃取手机号码发布垃圾短信,侵犯了权利人的通信秘密;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还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如具有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短信违反了刑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未经同意发布的广告性质短信违反了广告法、电信管理条例等法律,骚扰报复性质的短信违反了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二、垃圾短信立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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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状依据
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庞大,据统计已达到2.5亿,平均每天有超过3亿条短信在用户之间传送,在这海量的短信中,垃圾短信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严重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生活和通信体验。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受到过垃圾短信或者广告电话的骚扰,响一声、各类广告推销、诈骗电话及垃圾短信几乎人人都遇到过,而伪基站的骚扰信息也是无孔不入,已经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通讯。
垃圾短信的类型多样且危害严重。欺诈型垃圾短信可能导致用户财产损失,非法广告短信破坏市场秩序,SP违规群发误导消费者,诅咒型短信影响社会风气等。
法律漏洞依据
在我国,虽然2009年《刑法》将泄露个人信息入罪,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定下来,但这些法律对信息安全保护的规范化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垃圾短信的相关罪名在刑法方面缺乏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的细化标准,导致执法中的认定困难;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生效且对相应规定也缺乏对应的惩罚性条款;治安管理方面,对于性骚扰、恐吓信息追究得多,对于垃圾短信的骚扰追究得少;民法方面,很少个体会因垃圾短信而提起诉讼,高昂的司法成本会得不偿失。
三、垃圾短信立法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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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主体
电信运营商责任:电信运营商为各类短信包括广告等垃圾短信提供发送平台,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广告发布者,所以要明确其责任。首先,电信运营商有义务也有能力拦截垃圾短信,保护购买其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中国移动等运营商已经在拦截垃圾短信方面做出了努力,中国移动月均拦截垃圾短信达到2亿条,处置发送垃圾短信的违规号码达到150万个等。其次,追查垃圾短信来源,也离不开电信运营商的配合。立法应规定如果电信运营商未尽到对垃圾短信的监管责任,如未能有效拦截已知的垃圾短信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等处罚措施。
短信发送者责任:对于商业性短信发送者,如果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受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受;用户明确拒绝或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相似的信息。同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同时提供免费、便捷、有效的拒绝接受方式,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受者拒绝接受设置障碍。如果违反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
完善监管机制
政府监管强化:政府应加大对手机短信息的监管力度,必要时采用行政手段惩治发布非法短信的行为。例如可以对生产、销售短信群发器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因为很多垃圾短信是通过‘短信群发器’来快速传播的。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或者在现有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监管小组,负责对垃圾短信的监管工作,定期对电信运营商等相关主体进行检查。
社会监督利用: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用户对垃圾短信进行举报。例如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投诉,中心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反馈。举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利用社会监督来减少垃圾短信;而投诉受理主体的确认,则有助于避免投诉反馈中的扯皮问题。
保护用户权益
用户同意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广告短信必须要征得手机用户的书面同意,违反并滥发垃圾短信者,处以重罚。
赔偿机制建立:建立垃圾短信骚扰的赔偿机制,加大违法成本。对于垃圾短信发送达到一定数量的,公益和社会团体可以进行诉讼并按垃圾短信数量获得高额赔偿。当用户因为垃圾短信遭受财产损失(如诈骗型垃圾短信导致)或者精神损害(如恶意骚扰短信导致)时,能够有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
技术手段辅助
短信过滤技术:电信运营商和手机制造商可以合作研发更先进的短信过滤技术。例如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短信内容、发送频率、发送号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自动识别和过滤垃圾短信。对于一些明显包含诈骗、色情等违法内容的短信,可以直接拦截在用户接收之前。
号码管理技术:采用号码实名制和信誉管理系统。手机用户实名制有助于追查垃圾短信的发送者,一旦发现某个号码频繁发送垃圾短信,可以降低其信誉等级,限制其短信发送功能,甚至直接封禁号码。
四、如何避免文章与网上的高重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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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与独特观点阐述
对垃圾短信立法进行深入研究,不仅仅是表面的描述。例如在分析立法依据时,结合当前社会现状和具体的法律条款漏洞进行详细剖析,如针对不同类型垃圾短信(欺诈型、非法广告型等)与具体法律(刑法、广告法等)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而不是简单地罗列已有观点。在解决方法方面,提出一些独特的见解,如建立公益和社会团体诉讼垃圾短信发送者的赔偿机制,并且详细阐述其可行性和对整个垃圾短信治理体系的作用。
多案例分析与对比
在论述过程中,多引用国内外不同的垃圾短信立法案例进行分析。如国外英国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商业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之前必须得到允许,违规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法庭,罚款额度将没有限制;日本规定手机用户有权拒绝接受不需要的短信,而一旦这些短信遭到用户拒绝,则禁止再次发送,否则将以妨碍电子邮件通信罪论处等案例。通过对不同国家案例的对比,如比较美国电信公司比较自律、德国手机号码实行入网登记实名制等措施的异同,得出适合我国的借鉴经验,这样可以使文章内容更加丰富且具有独特性,避免与其他文章的高重复率。
语言表达个性化
在撰写文章时,尽量使用自己的语言风格进行表达。避免直接复制粘贴一些通用的表述,而是将相关概念和内容用自己理解后的方式进行阐述。例如在解释垃圾短信的定义和危害时,可以通过实际生活中的例子来进行说明,像讲述自己或者身边人收到垃圾短信(如收到中奖诈骗短信差点受骗等经历)来强调垃圾短信立法的必要性,使文章更具可读性和原创性。
本文2024-12-12 17:45:42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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