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
在探讨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并且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
具体来说,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为了“一国两制”的实施,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宪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
在实际操作中,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基本法详细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职权、制度、保障等方面,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权的法律依据。
对于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以确保基本法的正确实施。
总结来说,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制定相应的制度。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实施,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本文2024-11-26 06:16:33发表“同案同判”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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