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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是什么?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一政策?

栏目:案例解析时间:2024-11-22 08:04:06浏览:2收藏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是什么?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一政策?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试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住房解决方案。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这类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试行办法还详细阐述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有序进行。从市政府设立的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到区(县)政府、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及各相关部门,都承担了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面,试行办法要求区(县)政府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选址需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还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建设用地行政划拨、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等。这些措施大大降低了建设成本,使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更加亲民。

在供应方面,试行办法规定了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过程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确保公平公正。供应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家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原有住房面积之间的差额等因素确定。供应程序则包括发布供应信息、组织选房、签订合同等环节。

此外,试行办法还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和租赁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售后管理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购买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租赁管理方面,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出借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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