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为例看刑事辩护精细化
前言
一个刑事案件,对律师而言可能只是职业生涯中较为常见的一次执业经历,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是影响其人生走向的大事。就像刑事辩护圈子里经常听到的:“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当事人基于信任,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将涉及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人生大事交给律师办理,律师也理应郑重对待。那么,面对如此重要的委托,律师应该如何处理才能不辜负这份信任呢?
关于这个问题,答案无非是实现有效辩护。但如何实现有效辩护?在经过不断地实践、总结后,笔者得出“刑事辩护精细化”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刑事辩护精细化的内涵在于,从细节着手、从小事着手、从简单的事着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程序法到实体法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把每一项工作都做精、做细。正如《道德经》中所言:“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这样,即使在案件本身缺乏好的辩护点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然而,仅仅从理论层面阐述刑事辩护精细化可能显得过于抽象,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概念,笔者将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为例,做进一步的阐释。
取保候审是绝大多数当事人及其家属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一项重要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需要不断争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律师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一系列重要工作。而这些工作的精细程度,直接关系到能否实际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一.刑事会见,详细了解案件事实
为帮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应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本人,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从中找出有利于当事人取保的要点。
这是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在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中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那么,如何做好刑事会见这项工作,或者说刑事辩护精细化在刑事会见工作中如何体现呢?律师应在会见前,从当事人家属处获取案件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涉嫌罪名及基础案情,基于此进行初步研究。提前列出重点问题,推测该案中可能的关键点,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会见。同时,律师可以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思考,以利于提高会见效率,在会见中全面掌握案件情况,避免在案件事实方面与办案机关产生过大信息差,最终导致辩护策略出现偏差。总之,会见工作应当充分准备,切勿草率应对。
二.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
在会见当事人本人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应基于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系统论证其为何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形成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
从刑事辩护精细化的角度来说,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非工作的结束,如果不是承办警官本人接收,律师应尽量确认承办警官何时能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适时与其沟通。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公安机关会在3日内告知是否同意取保,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律师一般不宜在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反复申请取保。这不仅对取保无益,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进而影响后续案件的办理。
此外,在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前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需注意时机的选择。因为在刑事拘留初期,公安机关尚未来得及系统讯问嫌疑人案件事实,此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同意取保的概率较低。而若过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则可能因案件已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而错失一次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重要机会。
三.起草并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并充分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公安机关一般会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7-30天内将案件报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须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在前述7-30天内公安机关拒绝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律师应注意计算并留意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间节点,在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立即起草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并第一时间向检察院递交。如果承办检察官认可律师的意见,最终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当事人便可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过程中,律师还需密切关注意见书的递交与接收情况,确认承办检察官何时收到意见书,并通过沟通进一步推动案件进展。此外,从刑事辩护精细化的角度来说,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时间节点的把握,要特别注意不要犯经验主义的错误,以免经验失准,错过检察院审查期限而痛失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的机会。
四.起草并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检察院对相应的当事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
尽管“刑事案件黄金37天”常被视为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期,但这一观点并非绝对,如果当事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律师仍有机会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评估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此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当事人被批捕一段时间或者有新事实、理由(如取得受害人谅解、已积极退赔等)出现后,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检察院对相应的当事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相应的当事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依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为了更好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会,为当事人进一步争取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最好能与审查逮捕的承办检察官再次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被批捕的关键不利因素,评估该关键不利因素是否有随着新的事实发生(如取得受害人谅解、已积极退赔等)而不再影响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五.再次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公安机关对相应的当事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评估
根据2023年11月30日发布并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当事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律师除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外,依然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与此对应,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对相应的当事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同意对相应的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至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主要工作已告一段落。如果当事人仍未获准取保候审,那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后,律师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再向法院、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
通过这一系列步骤,律师可在刑事辩护精细化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并力求实现最优的辩护效果。
刑事辩护精细化概念由来已久,不同律师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但不论何种理解,刑事辩护精细化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即通过精细化的操作,确保刑事辩护的每一项工作做到极致,实现有效辩护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案件结果。
转载自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宋瑞学
一个刑事案件,对律师而言可能只是职业生涯中较为常见的一次执业经历,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是影响其人生走向的大事。就像刑事辩护圈子里经常听到的:“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当事人基于信任,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将涉及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人生大事交给律师办理,律师也理应郑重对待。那么,面对如此重要的委托,律师应该如何处理才能不辜负这份信任呢?
关于这个问题,答案无非是实现有效辩护。但如何实现有效辩护?在经过不断地实践、总结后,笔者得出“刑事辩护精细化”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刑事辩护精细化的内涵在于,从细节着手、从小事着手、从简单的事着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程序法到实体法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把每一项工作都做精、做细。正如《道德经》中所言:“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这样,即使在案件本身缺乏好的辩护点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然而,仅仅从理论层面阐述刑事辩护精细化可能显得过于抽象,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概念,笔者将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为例,做进一步的阐释。
取保候审是绝大多数当事人及其家属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一项重要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需要不断争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律师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一系列重要工作。而这些工作的精细程度,直接关系到能否实际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为帮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应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本人,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从中找出有利于当事人取保的要点。
这是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在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中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那么,如何做好刑事会见这项工作,或者说刑事辩护精细化在刑事会见工作中如何体现呢?律师应在会见前,从当事人家属处获取案件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涉嫌罪名及基础案情,基于此进行初步研究。提前列出重点问题,推测该案中可能的关键点,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会见。同时,律师可以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思考,以利于提高会见效率,在会见中全面掌握案件情况,避免在案件事实方面与办案机关产生过大信息差,最终导致辩护策略出现偏差。总之,会见工作应当充分准备,切勿草率应对。
在会见当事人本人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应基于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系统论证其为何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形成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
从刑事辩护精细化的角度来说,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非工作的结束,如果不是承办警官本人接收,律师应尽量确认承办警官何时能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适时与其沟通。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公安机关会在3日内告知是否同意取保,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律师一般不宜在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反复申请取保。这不仅对取保无益,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进而影响后续案件的办理。
此外,在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前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需注意时机的选择。因为在刑事拘留初期,公安机关尚未来得及系统讯问嫌疑人案件事实,此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同意取保的概率较低。而若过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则可能因案件已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而错失一次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重要机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公安机关一般会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7-30天内将案件报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须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在前述7-30天内公安机关拒绝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律师应注意计算并留意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间节点,在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立即起草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并第一时间向检察院递交。如果承办检察官认可律师的意见,最终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当事人便可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过程中,律师还需密切关注意见书的递交与接收情况,确认承办检察官何时收到意见书,并通过沟通进一步推动案件进展。此外,从刑事辩护精细化的角度来说,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时间节点的把握,要特别注意不要犯经验主义的错误,以免经验失准,错过检察院审查期限而痛失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的机会。
尽管“刑事案件黄金37天”常被视为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期,但这一观点并非绝对,如果当事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律师仍有机会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评估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此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当事人被批捕一段时间或者有新事实、理由(如取得受害人谅解、已积极退赔等)出现后,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检察院对相应的当事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相应的当事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依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为了更好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会,为当事人进一步争取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最好能与审查逮捕的承办检察官再次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被批捕的关键不利因素,评估该关键不利因素是否有随着新的事实发生(如取得受害人谅解、已积极退赔等)而不再影响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根据2023年11月30日发布并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当事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律师除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外,依然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与此对应,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对相应的当事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同意对相应的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至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主要工作已告一段落。如果当事人仍未获准取保候审,那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后,律师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再向法院、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
通过这一系列步骤,律师可在刑事辩护精细化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并力求实现最优的辩护效果。
刑事辩护精细化概念由来已久,不同律师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但不论何种理解,刑事辩护精细化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即通过精细化的操作,确保刑事辩护的每一项工作做到极致,实现有效辩护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案件结果。
转载自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宋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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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24 15:26:20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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