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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消费者维权第一案的理解与思考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钱煜炜来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4 13:52:09浏览:18收藏
SUMMARY

自2023年疫情开放之后起,消费经济水涨船高,演唱会成为新的消费热点。由此,因演唱会而产生的投诉和纠纷也在增加,其中,因消费者座位视线被遮挡所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繁多,而关于“演唱会消费者维权第一案”(也称“柱子案”)就此展开...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023梁静茹世界巡回演唱会首站“上海站”在上海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举办。期间,有多名消费者反映,自己花上千元买的门票,视野全被舞台四周的台柱遮挡了,其门票售价包括1599元、1299元、999元不等。基于多数消费者购买此类vip门票的本意是距离偶像更近,同时能近距离看偶像的演出,因此其认为演唱会现场视野被遮挡的事实系严重的违约行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维权。
二 原被告双方争议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未提前告知其出售的座位存在视线被遮挡等严重瑕疵,存在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退还演唱会门票购票款,并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即“退一赔三”)
被告辩称,承重柱的存在是出于演出的安全性,演唱会的观看体验不完全由观看视线决定,还需结合灯光、音效、现场氛围等整体进行评估。对于视野有异议的观众,在现场已经采取了调换座位或者退票退场的措施,原告未在现场提出异议,且没有中途退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也没有欺诈的故意。
三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1、被告构成违约,但因演唱会的体验是多方面的,因此不构成根本违约,鉴于演唱会已经结束,故原告可以要求减少价款,并根据不同的位置采用阶梯式的退票比例。
2、被告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因此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欺诈。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本案分析

从最后判决的结果来看,原告方无疑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是,在如此庞大的营业性演出经济体里面,毋庸置疑,这样的情况可以成百上千计数。那么为什么这一起案件确为“演唱会消费者维权第一案”呢?
主要原因是诉讼成本远远大于胜诉获益。第一,金钱成本。在消费过程中被侵权,对于标的额较小的,即使胜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获得的判决金额可能都不足以支付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第二,时间成本。就以本案为例,从起诉到调解、到一审判决、再到二审判决,前后时间长达13个月,在这13个月里,原告当事人需要多次与代理律师沟通、与承办法官沟通,要频繁出入法院、时常为案件的进展焦虑,这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与一张门票价格相比,实属得不偿失。
但是,社会需要这样的人去做这样的事情。
我们不难发现,在“柱子案”的诉讼过程推进之际,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大麦等官方售票渠道也开始从“演出票为有价观演凭证,订单不支持退还”的维权无门到采取“阶梯式退票”的可退票政策,从一开始的没有视线遮挡的提示、到一审结束后的“观影结果由观众自己承担”、再到二审判决落幕大麦主动给视线受阻区域的观众发送短信告知,并在正式售票之前公开座位图。这些在大型营业性演出经济体里的改变,少不了前仆后继的“无脑维权者”。前有华政学子起诉迪士尼案、演唱会消费者维权第一案,后有华政学子大战“南山必胜客”,每一次维权都是对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一次挑战,每一场诉讼都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号角;只有存在无数的“无脑维权者”,才能一次又一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社会法治发展。
“民不举,官不究”,愿每一位被侵权的消费者都拥有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拥有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信心。
五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并获得三倍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转载自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 钱煜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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