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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栏目:律法实务时间:2024-10-15 18:05:55浏览:21收藏

 

 引言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随着经济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化,掩隐罪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本文旨在对掩隐罪的常见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一、掩隐罪的法律界定

掩隐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违法行为所得赃物的法律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行为所得赃物是否应视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隐罪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然而,有观点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多次掩饰、隐瞒违法行为所得赃物的行为,从累计数额角度看,已足以认定具有与掩隐罪相当的严重程度,对此也应当以掩隐罪定罪处罚。对此,有学者指出,虽有合理性,但在法律修改之前不应进行扩大解释。一方面,实践中确实存在专门从事经常性的掩饰、隐瞒赃物行为的情形,不论每次取得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经常性的掩饰、隐瞒却已足以达到与犯罪相当的严重程度;但另一方面,违法行为所得已经超出了犯罪所得的文义范围,虽然规定可能未必合理,但解决问题应求助于立法,否则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自我掩饰、隐瞒行为

对于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应如何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对于上游犯罪实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因该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以掩隐罪论处。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是否成立掩隐罪的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掩隐罪,但在罪数方面,又存在将上游犯罪与掩隐罪以牵连犯从一重论处和数罪并罚两种不同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上游犯罪犯罪主体的范围并不限于实行犯,也包括教唆犯、帮助犯,因而教唆犯、帮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也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应再以掩隐罪论处。后者的理解目前更为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

《掩隐罪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参照《掩隐罪解释》理解与适用,因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教唆犯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的犯罪内容、危害后果而与其通谋,已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对实施上游犯罪予以配合,掩饰、隐瞒行为实际属于上游犯罪的组成内容,故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掩隐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一)掩隐罪与洗钱罪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掩隐罪与洗钱罪的区分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掩隐罪解释》的规定,对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种严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对于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以掩隐罪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与掩隐罪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犯罪对象和犯罪目的上。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类型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隐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一般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此外,洗钱罪的犯罪目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掩隐罪的犯罪目的则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身。

 (二)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区分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区分要点主要包括:

1. 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的帮助行为系在所帮助犯罪实施终了之前,即所帮助犯罪既遂前实施;而掩隐罪中的掩饰、隐瞒行为,则只能是在“上游”犯罪既遂后予以实施。

2. 行为模式不同。帮信罪主要是出租、出售支付结算账户给上游犯罪分子,而掩隐罪还有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等行为。除前述两点区别之外,二罪在所侵犯客体、明知对象的内容等方面也存在不同,可以作为区分二罪的辅助标准。

 三、掩隐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掩隐罪的主观明知问题

掩隐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一个难点问题。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 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有密切关系,如亲属、朋友等,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

2. 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如果行为人采取隐蔽、秘密的方式进行掩饰、隐瞒,如使用假名、化名,或者通过多次转账、兑换等方式进行掩饰、隐瞒,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

3. 行为人的行为时间。如果行为人在上游犯罪发生后不久即进行掩饰、隐瞒,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

4. 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与其掩饰、隐瞒的财物价值明显不符,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

 (二)掩隐罪的数额认定问题

掩隐罪的客观方面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数额的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直接数额。即行为人掩饰、隐瞒的财物的直接价值。

2.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间接数额。即行为人掩饰、隐瞒的财物所产生的孳息、租金等价值。

3.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累计数额。即行为人多次掩饰、隐瞒的财物的总价值。

在认定掩隐罪的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数额的认定标准。

 (三)掩隐罪的情节严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隐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掩隐罪的情节严重,是一个难点问题。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 掩饰、隐瞒的财物数额巨大。即行为人掩饰、隐瞒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如五十万元以上。

2. 掩饰、隐瞒的财物次数频繁。即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掩饰、隐瞒财物。

3. 掩饰、隐瞒的财物来源严重。即行为人掩饰、隐瞒的财物来源于严重犯罪,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

4. 掩饰、隐瞒的财物影响恶劣。即行为人掩饰、隐瞒的财物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

在认定掩隐罪的情节严重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四、掩隐罪的司法实务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掩隐罪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掩隐罪的发生。

 (二)完善证据收集机制

司法机关应当完善掩隐罪的证据收集机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高掩隐罪的侦破率和起诉率。

 (三)严格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掩隐罪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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