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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则“净身出户”,这种保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邹慧蓉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06 15:56:07浏览:7收藏
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人会选择让一方签署出轨则“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希望借此来约束对方,以实现婚姻关系长久稳定和财产权益最大化的目的。那么这种出轨则“净身出户”的保证,在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本文就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解答大家的疑惑。
基本案情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法院认为,该承诺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也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具体分析

对于出轨则“净身出户”,这种保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因缺乏明确规定,目前存在多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该保证实质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处理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处理协议没有生效。观点二认为,该保证实质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只能由当事人自觉诚信履行,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不能作为财产分割依据。观点三同样认为该保证实质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与观点二不同在于其认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合同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总而言之,出轨则“净身出户”,这种保证的法律效力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各地法院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该保证存在着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如完全依据“净身出户”保证书进行离婚财产处理,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判给无过错方,会对有过错方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实践中法院大多是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如过错方出具了“净身出户”保证书,该保证书可作为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可据此主张损害赔偿,并请求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于财产问题,相较于“净身出户”保证书,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更具有法律效力。面对类似财产争议,夫妻双方首先应积极沟通协调,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委托律师代书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以此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转载自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邹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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